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被保险人入住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健康护理、康复治疗和矫形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在接受治疗的医院以外的药房购买的药品费用,及营养补充类药品费用、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费用、预防类药品费用;
九、所住医疗机构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费用、非根据医嘱配送的餐饮费用、医疗机构对外营业的餐厅或者食堂的餐饮费用以及不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
十、各种康复治疗器械、耐用医疗设备、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和租赁费用;
十一、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四、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其他中国境外地区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