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1)所交保险费×身故给付比例;(2)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 (1)所交保险费×身故给付比例;(2)合同身故保险金额;(3)合同现金价值。
付比例为:40周岁及以下: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