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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1)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以下约定给付:
若两名被保险人先后身故,在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终止,按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额的50%,分别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同时身故保险金额的50%,分别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