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第一类特定疾病、第二类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类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类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