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部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大陆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或广东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项责任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三十日门(急)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普通部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需国际部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大陆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或广东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项责任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三十日门(急)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需国际部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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