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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